教师工作规范
转自:河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承德市分校|http://www.cdngkj.cn/ 作者:教务处|cdngx@cdngkj.cn 更新时间:2017-01-06 点击数:15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开展各类教学活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此,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需明确工作规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质”和“量”的考核,尤其要注重“质”的考核,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原则。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师应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谨治学,认真负责;热爱学生,管教管导,教书育人,诲人不倦;热爱学校,团结协作;严于律己,为人师表。
二、教师的基本任务是教书育人,管教管导,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并服从安排,积极承担学生德育工作,关心学生课外生活,主动承担教学任务。
三、教师应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和技术服务工作;教师无教学任务或教学任务不足时应服从所在部门或学校的统一安排。
四、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依据教学大纲,在结合学生实际和分析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按统一要求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严格执行。
五、教师应认真备好每一节课,在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了解学生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授课计划按规定认真写好教案、制作好课件,并应有至少一周的提前量。
六、任课教师应根据教案组织好每堂课的教学,按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教学任务,提前进入教室准备上课和准时下课,不得无故缺课和放课。教师讲课应注重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改革教学方法,因材施教。
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体现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注重学生内在变化,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强调师生互动,教学相长,注重学生学习的过程;强调知识的质,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
八、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重视学科教学中的德育渗透,重视健康教育和科学精神的培养。
九、教师要注重教学手段的革新,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直观教学,提高教学时效。
十、教师在教学中应实行教学民主,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反馈和调控,做好阶段性测验及质量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教学。
十一、教师应主动深入到学生中去,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开展必要的心理咨询,进行指导和答疑,对缺课学生要及时为其补课,在面向全体的前提下,对后进学生要加强个别辅导,要做到经常性,并追求实效性。一般地,进行个别辅导的学生应占班级总人数的 20 %。
十二、教师应按要求认真布置和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发现错误要督促学生及时订正,教师对学生的作业都应做出评定或写出评语,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一般地,授课时间与完成作业时间之比为 2 : 1 。
十三、要求认真做好实训课的准备、讲课、指导和实验报告批改等工作。实训中,在强调实训课的安全基础上,力求使学生受到严格训练,培养独立工作的能力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科学作风。
十四、任课教师,特别是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都应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实习、实训和社会调查。在此期间,教师应坚守岗位,检查和督促学生遵守纪律,执行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实习、实训和社会调查计划。指导教师应做好小结报告,报有关部门。
十五、任课教师,特别是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都应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实践报告,并指导修改和做出评价。
十六、教师在每学期期中应对照授课计划进行检查,分析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采取一切有效的方法和措施,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至期末时有一明显提高。在每学期末,教师须按要求对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认真做出书面总结,在期末交流会上进行交流,并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十七、在教务处安排下,任课教师应根据要求在考试前两周拟出二份含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试卷交教务处备用。期末考试前,教师应组织好考前复习或辅导答疑。教师对试卷内容应严格保密。
十八、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和送交有关材料,如学期授课计划、教案、学生作业批改记录、成绩单、试卷及其质量分析、听课笔记、实训课记录、教学总结及补考学生名单等。
十九、教师应认真参加教研活动,努力学习教育科学理论,熟悉和掌握职业教育规律,积极参加与承担公开课教学任务,积极投入教育教学改革,定期撰写论文撰写心得。
二十、教师应关心学校的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认真学习、努力钻研,献计献策,积极参与学校课程改革,并努力实践,参与编制与之配套的校本教材。
二十一、教务处要根据以上内容,建立教师业务档案,随查随记,并组织力量客观公正地对每位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张榜公布。
二十二、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学期平均督导听课成绩是兑现学校绩效工资的方法之一。对教师全年教学工作的考核,由教务处提交综合评价成绩单,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依据,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订。
二十三、不按要求,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视为责任事故。对责任事故者,应按“教学违规及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