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工作规则

转自:河北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承德市分校|http://www.cdngkj.cn/ 作者:佚名|nnnn@126.com 更新时间:2017-01-10 点击数: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现学校党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党组的决策能力水平和执政水平,更好发挥党组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的工作任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委和中央校、省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学校办学工作的思路、决策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党委的各项决定必须与党中央保持调度一致,必须合法合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校党委主要工作内容
(一)研究制定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中央校、省校下达给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举措和决策;
(二)研究制定学校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学校科级干部的任免事项,并对科级干部实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等重大项目的安排部署;研究决定大型物资采购、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五)按照市纪委要求研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党委班子自身建设,指导学校基层党组织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
(七)研究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事项;研究学校评优评先及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处理。
(八)其他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学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分工分管有关工作,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五条 认真贯彻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的决定,自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六条 学校党委决定重大事项时,应根据需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学校各科室意见,根据事项重要程度和需要,决策形成后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示。
第七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学校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广泛征求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委委员对征求到的意见和民主生活上提出的意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九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及重要文件、指示等,制定相关实施意见或方案,并检查贯彻实行情况。
(二)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重要改革举措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校党委下发的重要文件、年度计划、要点、工作总结、报告及向市委、市政府上报的各类材料等。
(四)审定学校各类项目建设、大额资金使用、教学设备购置等事项,并检查督办执行情况。
(五)研究学校编制使用、聘用临时工并对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职能确定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职工调动、调整等事项进行审定。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教育管理、学习培训等作出决定或提出建议。
(七)对学校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聘人选和资格进行审定。
(八)对学校所承担项目及上报部门奖励人选和排名进行审定。
(九)审定其他应由学校党委议事决策的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方法
(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或主持。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视会议内容可扩大至有关人员(科室负责人等)。
(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委员提出建议报党委书记审定。需要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各项议题列入会议议程前,由学校办公室整理汇总成书面材料,经党委书记审定后,在会议召开前分别送达各位党委委员提前审阅。
(三)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党委委员必须全部到会。党委委员不能参加党委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党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对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党委书记按照“未位表态”的原则,在各位党委委员全部发表意见后最后作总结性发言,并宣布进行表决。党委会议表决时,赞成票需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该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报党委书记签发,学校办公室负责督促和反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