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转自:办公室(党委办)|http://www.cdngkj.cn/ 作者:办公室|cdngxdl@126.com 更新时间:2019-05-21 点击数:1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确保学校重大事项公开、公正集体决策,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 分管领导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人员招聘、教学实训设备招投标、办公用品采购、基建维修、设备维修等政策,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督促相关科室依法履行职责,为办学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但不得直接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时,相关科室的相关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做好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五条 相关科室相关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相关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六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每季度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学校党委和市委组织部。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校党委应当及时研究处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问题,处理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门和市纪委。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活动,学校党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人员招聘过程中为被招聘人请托说情的;
(二)在教学实训设备、基建维修、设备维修等项目招投标中私下会见投标人或指使近亲属参与投标的;
(三)学校购置大宗办公用品,授意到自己近亲属处购买的;
(四)其它违法插手干预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相关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