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转自:办公室(党委办)|http://www.cdngkj.cn/ 作者:办公室|cdngxdl@126.com 更新时间:2019-05-21 点击数:15
第一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事项:
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贯彻落实的工作;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的安排、总结;
3.重大工作方案、重要决策、决定、制度和措施;
4.领导班子建设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5.所属单位及党组织的设立与撤销;
6.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7.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 请示报告的方式及时间
向上级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情况,要采取正式书面文件形式,紧急情况可先用电话请示报告,后补报书面文件,必要时单位主要领导可当面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问题。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其他问题要按有关时间规定及时请示报告。年度计划、总结每年报告一次;紧急及特殊情况可随时请示报告。
第三条 请示报告中必须坚持的原则
1.重大问题必须事先请示,不得越权决策,不得先斩后奏,自行其是。
2.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向上级报告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3.请示报告的问题,需经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随时报告,个人不得以组织名义请示报告重大问题。
4.请示的问题如上级批示或答复不同意或作部分修改,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责任
学校党委班子和全体党委委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牢固树立“四种意识”,坚决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地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罚。